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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通尊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通尊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70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尊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志浩路7室三楼。法定代表人:郭丙猛。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尊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