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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庄全、吴腊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庄全,吴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庄全,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吴腊梅,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肖庄全申请执行吴腊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 攀人民陪审员 陈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金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