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8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王春玲、张庆夫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初84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王春玲,张庆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饶本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杰英,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玲,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张庆夫,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王春玲、张庆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璐璐人民陪审员 陶 茂 娟人民陪审员 刘 少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