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刘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青岛市广州路37号甲,组织机构代码00511871-0。法定代表人:秦晓峰。被执行人刘帅,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与刘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帅查无下落,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鲁敏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