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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瑞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广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瑞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广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广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1号南厂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钟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瑞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瑞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广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瑞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将讼争《产品采购ODM合同》约定的“纠纷管辖权归于各自所在地法院”认定为“系指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违反了协议管辖规定和目的,也限制了重庆瑞坤公司的本诉和反诉的诉讼权利,浪费诉讼资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的适用前提是:约定的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原告都可以起诉,原告才可以选择。本案不适用该规定。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合同任何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起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重庆,重庆瑞坤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瑞坤公司与厦门广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ODM合同》中关于“纠纷管辖权归于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厦门广松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其住所地的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翔安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重庆瑞坤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