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39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招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