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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继全与郭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全,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全,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毛家堰村2组9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304184031。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刚,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平兴乡高冲村3组1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811308617。申请执行人张继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继全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74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郭刚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梁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