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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振波与高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波,高振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92号原告:张振波,男,住肇东市。被告:高振静,男,住肇东市。原告张振波与被告高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波与被告高振静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振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振波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