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振波与高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波,高振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92号原告:张振波,男,住肇东市。被告:高振静,男,住肇东市。原告张振波与被告高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波与被告高振静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振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振波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