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维斯达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维斯达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28号被执行人:广东维斯达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621。法定代表人:李琪,职务: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77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东维斯达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0元。因被执行人广东维斯达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