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时路明与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向东、张文庆、马东霞、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路明,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向东,张文庆,马东霞,刘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71号申请人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向东,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向东,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庆,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东霞,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振江,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申请执行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向东、张文庆、马东霞、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时路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7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