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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兰永忠、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永忠,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永忠,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鲇鱼套颐美现代城2栋1829、1830房。法定代表人兰永忠,系该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7053-1。法定代表人杨武,系该局局长。上诉人兰永忠、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上诉人兰永忠、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07636元,上诉人兰永忠、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签收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上诉人既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永忠、湖南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