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学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学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142号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文化路八区。法定代表人杨智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军,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学林,男,生于1959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英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