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亚萌与郑州格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萌,郑州格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256号原告吕亚萌,女,出生于1988年3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格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平安路西侧金海洋房5号楼6单元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4HCY5U。法定代表人栗玉鸽。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亚萌诉被告郑州格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亚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亚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亚萌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