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商爱玲与候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爱玲,候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229号原告:商爱玲,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三梅,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志建(系被告候三梅之夫),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商爱玲与被告候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商爱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候三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爱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爱玲撤回对被告候三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