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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商爱玲与候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爱玲,候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229号原告:商爱玲,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三梅,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志建(系被告候三梅之夫),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商爱玲与被告候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商爱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候三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爱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爱玲撤回对被告候三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