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曹斌全、覃云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斌全,覃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斌全,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被执行人覃云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曹斌全申请覃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初3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覃云峰应支付申请人曹斌全案款194300.0元,承担执行费28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为融安县西山林场员工每月有1200元工资收入,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每月收入1200元(从2017年4月开始)直至案件款194300元及执行费2815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恢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