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长征橡胶有限公司、宁国华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长征橡胶有限公司,宁国华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09号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长征橡胶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岭路。被执行人:宁国华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6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