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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唐胜保、朱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唐胜保,朱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241号申请人李明,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唐胜保,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朱国文,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唐胜保、朱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字1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胜保、朱国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李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字1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张道金审判员  李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