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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富平、黄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富平,黄洪波,李美琴,张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富平,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黄洪波,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李美琴,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张双金,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址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富平与被执行人李美琴、黄洪波、张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美琴、黄洪波、张双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富平执行款10341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51元。���执行到位4000元,尚有100867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美琴、黄洪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富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美琴、黄洪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双金有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张双金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到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中,因其履行期限超过了法定结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孔���审 判 员 万 志 武代理审判员 饶 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