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4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梁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梁潇,杭州凯德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万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丁强。被执行人梁潇,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杭州凯德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石鸽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玲珍。被执行人万海华,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潇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大厦2106、2107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