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郭秋元、崔灿辉、郭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郭秋元,崔灿辉,郭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1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8712330-9。法定代表人:蒋志红,该行行长。单位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路御景华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迅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秋元。被告:崔灿辉。被告:郭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被告郭秋元、崔灿辉、郭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秋元、崔灿辉、郭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对被告郭秋元、崔灿辉、郭佑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