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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博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博豪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博豪。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徐黎强、贾兆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博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鲁0202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博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UD公司对外宣传其在全球投资博彩、旅游等行业,以召开推介会、组织赴澳门参会、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2010年,被告人陈博豪加入UD公司,发展赵忠明(已判刑)为其下线,并告知其继续发展下线吸收资金可以获利。后赵忠明又发展贾舜(已判刑)为其下线,赵忠明、贾舜分别投资UD公司人民币7万元。2011年4月,贾舜又在青岛发展了林玉青(已判刑)为其下线,吸收青岛地区人员投资。林玉青投资35万元,获得一级投资人资格后,自己或通过杨东梅、赵艳、曾力军介绍向21人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305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博豪参加了青岛地区举行的推介会,鼓吹UD公司投资收益。另,杨冬梅经林玉青、姚建文介绍,投资UD国际投资有限公司12万元;赵艳、曾力军经林玉青、姚建文、杨冬梅的介绍,分别投资UD国际投资有限公司7万元。林玉青等人非法吸收的上述存款,均由林玉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刘淑荣、魏喜萍、王敏(均在逃)等人的账户,后由上述账户将部分资金转入陈博豪账户,陈博豪从中获利40余万元。上述投资款,除向部分投资人返利15.5万余元,其余本金均未归还。案发后,赵艳向公安机关退赃80万元,赵忠明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3.5万元。2015年4月3日,陈博豪在上海机场入境时被查获归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博豪的供述、同案人赵忠明、贾舜、林玉青、杨东梅、赵艳、曾力军的供述、林玉青用于非吸账户资金流转情况明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取款凭条、记账凭证、存款凭条、交易流水、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相关开户行情况、辨认笔录、证人楼某、丁某的证言、主要涉案资金流向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博豪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在青岛地区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博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博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诉人陈博豪的上诉理由是:1、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其系主动向上海边防人员阐明逃犯身份,系自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陈博豪系自首;2、陈博豪曾向个别投资人返利的15.5万元应予折抵本金,建议对陈博豪从轻处罚。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建议维持原判。关于上诉人陈博豪及其辩护人所提陈博豪系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站系通过数据分析排查、提前预警的方式,确认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陈建隆为网上逃犯陈博豪并将其抓获。上诉人陈博豪所提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陈博豪在加入UD公司后为获取高额返利,积极发展下线,在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上诉人陈博豪的辩护人所提向个别投资人返利的15.5万元应予折抵本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查明该事实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综上,上述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博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新代理审判员  傅庆涛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