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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永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忠平。被执行人:。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东刚。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余民二初字第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1108.909188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财产,经查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余民二初字第65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兵生审 判 员 张昌发代审判员 黄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