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路国超与被告路林修、路存广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超,路林修,路存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20号原告:路国超被告:路林修被告:路存广原告路国超诉被告路林修、路存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国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国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国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国超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利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