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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路国超与被告路林修、路存广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超,路林修,路存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20号原告:路国超被告:路林修被告:路存广原告路国超诉被告路林修、路存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国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国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国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国超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利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