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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轩勤兰、石银慧等与王春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勤兰,石银慧,王春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60号原告:轩勤兰,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石银慧,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张艳瑞,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丽,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轩勤兰、石银慧与被告王春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勤兰、石银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轩勤兰、石银慧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聂 松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