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席淑芳与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局、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淑芳,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局,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1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席淑芳,女,194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长寿区。被���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4楼。法定代表人傅显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榴,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上诉人席淑芳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商务局、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告知书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5行初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精神,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系对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睿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