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洛阳优迈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53号申请人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伊川县文化路46号,法定代表人:赵占芳,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北路558号,法定代表人:顾达波,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优迈电梯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南昌路56号,法定代表人:马淑芳,任总经理。申请人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现金账户(4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涧西支行)、被申请人洛阳优迈电梯有限公司的现金账户(12×××86,开户行:工行浙江省湖州业务处理中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现金账户(账户号4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涧西支行)、被申请人洛阳优迈电梯有限公司的现金账户(账户号12×××86,开户行:工行浙江省湖州业务处理中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1045260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河南千秋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兰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