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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信发、邱一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发,邱一鸿,黄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信发,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邱一鸿,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玉玲,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信发支付借款人民币2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5元、执行费人民币3725元,但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的财产,查无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在福建省南安市××办事处××功街××大厦××室(即房产证号:12××21)有房产一处,查明被执行人黄玉玲在福建省南安市××办事处××(市XX公司职工楼)(即房产证号:11××12)有房产一处,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到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在本院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待上述房产处置后本案将申请参与分配。2、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发出限制消费令。3、于2016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邱一鸿、黄玉玲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