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富平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平县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372号原告:富平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展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原告富平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富平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平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