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731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与上海申发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上海申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731号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大道普济段。负责人:陈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阳。被告:上海申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长娄村。法定代表人:章学恩。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与被告上海申发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9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