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国、孙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国,孙玉生,韩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国,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孙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新玲,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生、韩新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