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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圣勇与钟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勇,钟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798号原告:刘圣勇,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金寨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师,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钟琦(曾用名钟奇),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金寨县教育局职工,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刘圣勇与被告钟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圣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一分,一个月内还款,署名“钟奇”。然而在一个月期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并在局领导的督促下,被告始于2015年11月6日还款4万元,下剩1万元答应立即还款,但时至今日虽经催要仍不归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署名“钟奇”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钟琦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法庭审查,对刘圣勇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法庭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钟琦向刘圣勇借款1万元属实,依法应予清偿。刘圣勇请求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琦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刘圣勇借款1万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尚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