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庆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庆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刘庆蛟,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4709.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以6470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诉讼费2318元、执行费870元,合计67897.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以6470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64709.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庆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7897.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以6470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64709.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