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龚利峰与黄群良、李勤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利峰,黄群良,李勤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804号原告:龚利峰,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群良,男,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李勤保,女,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龚利峰与被告黄群良、李勤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龚利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利峰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3.90元,合计328.90元,由原告龚利峰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陈培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