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某、张俊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俊平,王某,王希华,侯新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58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俊平,男,1980年10月1日生,住平原县,系张某之父。申请人:张俊平,男,1980年10月1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希华,男,1975年10月23日生,住平原县,系王某之父。法定代理人:侯新芹,女,1973年7月7日生,住平原县,系王某之母。被申请人:王希华,男,1975年10月23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侯新芹,女,1973年7月7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张某、张俊平与被申请人王某、王希华、侯新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特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八万元或价值相近的物品予以查封,如保全有误,申请人张某、张俊平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提供张俊平名下的大中型拖拉机及张保和名下的车辆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张俊平名下的大中型拖拉机及张保和名下的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二、对被申请人王希华、侯新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八万元或价值相近的物品予以查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