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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春芳与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芳,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马春芳,女,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西冲村。法定代表人易际祥。关于马春芳与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4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马春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1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海运花园4幢3单元16层702、703号房屋两套,现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另,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春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凯云商贸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春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