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米有勇与樊忠孝、孙占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有勇,樊忠孝,孙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10号申请人:米有勇,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回族,现住孙吴县逸城嘉园。被申请人:樊忠孝,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被申请人:孙占国,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腰屯乡。申请人米有勇于2017年4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樊忠孝名下的车库一处和被申请人孙占国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米有勇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樊忠孝名下的位于孙吴县力波公寓*号楼的车库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S20******,期限3年;查封被申请人孙占国名下的位于孙吴县钻石名城三期*号楼*单元***室的住宅一处,该房产预售登记号字第YG20******号,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米有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