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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拜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拜文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拜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强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开平,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