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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孔玲诉被告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玲,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孔玲,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孔玲,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孔玲,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201号原告:孔玲。被告: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刘庆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玲诉被告沈阳市新新金属包装箱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返还原告5元。审判员  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