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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龙军熺与赵俊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军熺,赵俊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龙军熺。被执行人赵俊淇。本院在执行龙军熺与赵俊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赵俊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未)字第44号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赵俊淇的存款、收入暂以8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