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龙军熺与赵俊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军熺,赵俊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龙军熺。被执行人赵俊淇。本院在执行龙军熺与赵俊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赵俊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未)字第44号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赵俊淇的存款、收入暂以8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