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波与邓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冬梅,吴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冬梅,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波,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上诉人邓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吴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30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向上诉人邓冬梅的同住成年家属即其母亲龙爱仅留置送达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550元。但在规定期限上诉人既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冬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