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丕芳申请执行朱燕、范师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丕芳,朱燕,范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黄丕芳,男,1973年7月13日生,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市。被执行人:朱燕,女,1969年3月17日生,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范师岩,男,1993年7月28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云南省砚山县。本院在执行黄丕芳申请执行朱燕、范师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黄丕芳办理(2015)文民二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房屋产权的要求,被执行人朱燕、范师岩已将房屋过户所需材料全部交予申请执行人黄丕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二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