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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先炉与禹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炉,禹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353号原告:刘先炉,曾用名刘先禄。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洞口县。被告:禹玉玲,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原告刘先炉与被告禹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先炉、被告禹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先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000元;2、支付利息29880元,其中1万元的借款的利息从2004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17000元的借款的利息从2010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此后利息照计。事实与理由:2004年7月8日,被告禹玉玲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并出具了借条。2010年8月14日又向原告借款17000元,也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收,2015年8月8日,被告写下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还7000元,2016年年底还本付息。现已逾期,被告仍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刘先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2份、还款计划1份。被告禹玉玲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2010年8月14日的借款17000元中,原来的借款本金是14000元,加上拖欠的利息3000元。因被告经济困难,欠款较多,只能慢慢偿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答辩的关于借款17000元中含有前期借款未付利息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禹玉玲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其将未支付的前期的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借款利息的约定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的上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到2017年4月24日止,1万元借款的利息是15350元,17000元的借款利息是13657元,合计290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禹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先炉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29007元(按照月息1%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照计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先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11元,由被告禹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桂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