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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祥诉与孙汉清、孙永江不当得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孙汉清,孙永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30号申请人:马祥(曾用名马英),男,42,汉族。被申请人:孙汉清,男。被申请人:孙永江,男。申请人马祥与被申请人孙汉清、孙永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永江在集贤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的土地塌陷补偿款235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马祥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8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人孙永江在集贤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的土地塌陷补偿款23500.00元进行冻结;二、对担保人马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610062638481账号内的80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上述财产继续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在此期间不得私自买卖、抵押、赠与、继承等,如发生毁损,由管理者承担责任。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5.00元,由申请人马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