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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苏正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苏正周,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600号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艾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向阳桥堍。法定代表人:赵世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正周,男,汉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第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河县大泉乡三道沟村居民点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苏正周、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