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崔英姬、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崔英姬,林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崔英姬,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林美兰,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教育局督导室科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崔英姬、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林美兰银行存款33800元,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崔英姬银行存款7400元。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崔英姬、林美兰工资账户冻结期满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