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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上诉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4元,减半收取为6577元,由上诉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7.50元,由上诉人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79.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审 判 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