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东关。法定代表人:李新沛,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包金林,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王孝远,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居委会)因诉因诉沛县审计事务所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字2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关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内容,与其起诉事项离题XX。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内容,与本案是否立案无关。二、二审裁定指责其恶意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其有无诉权,应当审查其有无法律赋予的请求权,请求在诉讼中转化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已赋予其请求权,在诉讼中转为诉权。因此指责其滥用诉权不成立。三、二审法院释明是在转移论题。二审裁定称如果其无恶意,现在确需了解该审计报告所载内容以作他用,可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到法院查询、复制无需提起诉讼。这剥夺了东关居委会的知情权,解除了沛县审计事务所的告知义务及交付审计报告的义务。四、二审法院称此次诉讼不能取得任何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这是对东关居委会的不尊重。1、二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东关居委会要逃避执行。2、关于得不到任何经济价值的利益。(1)不是所有的诉讼都有经济价值利益。(2)东关居委会得到审计报告的全部内容,可以向村民有一个交代,如在委托上有人违法违规,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3)有关审计资料虽然经法院判决确认,但东关居委会可以审查这些资料的来源,合法性,以向村民报告。五、本案应贯彻执行“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原则。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沛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再终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案涉审计报告的内容已为东关居委会所知悉,而东关居委会起诉要求沛县审计事务所给付审计报告的全部内容,未能明确“全部内容”究竟是指哪些内容或材料。东关居会委本次起诉诉讼请求内容不具体,也无具体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项起诉条件,故依法不应受理。因此,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东关居委会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沛县沛城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