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会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军,西安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军,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中段赛高国际5幢1单元002008室。法定代表人刘修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会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会军上诉称: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住所地信息虚假;且所谓借款,实际是合伙出资款。原审法院未作核实,即裁定确认管辖权,显系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原告西安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称之被上诉人住所地系虚假一节,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