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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郭恒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郭恒龙,霍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王家井镇王家井村。负责人:李彦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郭恒龙,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霍继成,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恒龙、霍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8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芸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