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汪清华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清华,曾用名汪顺丹,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拉祜族,大学文化,云县幸福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学生志愿者,住云县幸福镇幸福村委会。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清华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祥、王春花、被告人汪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汪清华在云县幸福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收取非婚生育、无证生育、间隔不满等计生罚没款的职务便利,违规采用普通收据收取群众交纳的计生罚没款31000元,未上交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其侵吞。案发后,被告人汪华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云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服务协议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收据、情况说明、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清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取群众交纳的计生罚没款,未入单位账目,未交公,使该款处于单位无法监管、无人知晓状态下长期被其非法占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清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本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清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赃款31000元依法没收,由云县人民检察院按规定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XX丰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